江西省于都县杨筠松文化研究会章程
来源:杨公堪舆古风水研究学院作者:黄麟堪舆风水2020-12-24 18:51
于都县杨筠松文化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于都县杨筠松文化研究会
(yuduxian yangyunsong wenhua yanjiuhui)
第二条 本会是研究、挖掘、开发、利用杨筠松文化的学术性民间团体,属自愿组合,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执行行业道德规范。
第四条 本会接受于都县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主管单位业务指导和于都县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 办公管理场所: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博物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挖掘杨筠松在我县的古迹、遗址,搜集整理我县杨筠松文化资料,丰富杨公文化内涵。
(二)开发和宣传于都杨筠松旅游文化,提升名胜古迹品位,打造于都杨公文化圣地品牌,为于都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三)传承和弘扬杨筠松“扶危济困、乐善好施”的大爱文化,传播社会正能量。
(四)组织开展杨筠松文化学术交流、理论研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单位(团体)会员为从事杨筠松文化研究单位(团体),个人会员为对杨筠松文化具有较高造诣的人士和致力于杨筠松大爱文化的爱好者,以及关心支持杨公文化的各界友人。
第八条 会员条件:拥护本团体的章程,自愿申请,并经本会秘书处审准后即为会员。
第九条 入会程序:入会须填报《入会申请表》审准缴费后,由秘书处签发会员证,为本会正式会员。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二)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章程的规定,执行本会决议,不准以会员职位
的名义作盈利性的宣传活动,维护本会荣誉和合法权益及本会的形象。
(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接受并完成本会交
办的各项任务。
(三)按规定按时按额交纳会费。
(四)关心本会建设和发展,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
材料。
第十二条 单位(团体)会员设会员代表一人,代表其在本会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单位(团体)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会员单位(团体)更换会员代表,须向本会提交书面报告,经本会批准,继任会员代表可以继任该单位(团体)会员在本会的职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等证件,如果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团体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时,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终止或其他机构合并事宜。
(五)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
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时,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取消会员资格。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及主要负责人的任用。
(七)审议批准内部管理制度。
(八)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九)对会员违反本会制度的和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十)决定其他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会议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三分之二人数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的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人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紧急时,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经社团登记管理部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机关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法人代表,如因特殊情况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
计划。
(二)处理其他的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费。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四)利息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行业的发展,不行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账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需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者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决议议需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年2月1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